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市商业银行诉讼案件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9年5月23日就济南市商业银行(下称“济南商行”)与山东三联商社、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追加公司为被告一案,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由于本案的借款人山东三联商社在名称上与本公司十分接近,部分媒体与投资者对公司与山东三联商社的关系产生混淆,将公司与山东三联商社混为一家。为使市场及广大投资者能正确掌握有关信息,公司特将有关情况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济南商行借款担保纠纷案的借款人山东三联商社,为三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为不同的法人主体,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其工商注册地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山东三联商社,注册时间:1998年2月18日,原名三联商社,于2003年7月7日更名为山东三联商社,经济性质为:联营(紧密型),注册资本4亿,法定代表人魏一华。
二、本公司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
本公司前身为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公司。1989年9月,在合并郑州市百货公司和郑州市钟表文化用品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基础上组建成立郑州百货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公司增资扩股后,更名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996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3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公司更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注册地由郑州变更为济南。
三、本公司既非济南商行与山东三联商社等借款担保纠纷案的借款人,又非该借款的担保人。本案原告济南商行以本公司实际占有和处分了被告山东三联商社4亿元资产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不合法,依据不合理。
2001年1月18日,三联集团公司与公司前身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资产重组协议。根据重组协议,三联集团置入公司前身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的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面积为25,514.2平方米的房产(作价2.01亿元)以及相关门店资产,作为三联集团置入资产的对价,公司所有股东均过户一半的股份给三联集团。公司重组完成后,公司已经完成相关置入置出资产的过户手续,公司对置入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2003年1月20日,三联集团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承诺“三联在资产出售过程中,定价公允,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并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未损害郑百文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截止目前,由于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欠付供应商货款及银行借款事项,导致本公司作为连带被告事件已有20起,公司账户被查封冻结金额558万元,公司账户被强制执行累计划走资金442万元,公司房产被查封25,514.2平米(其中公司西门店五层房产面积3275.2 平米被两次查封,上述查封25,514.2平米中仅按单次计算)。
截止2009年4月30日,不含因上述诉讼原因导致公司资金资产的损失,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尚对公司存在1,419.77万元的资金占用未予清偿。
上述问题,对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侵害了公司、股东利益。
五、公司目前正对本案件进行调查,公司将除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辩应诉外,还将积极采取措施,追究相关恶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将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