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需要强化民事责任
2009年05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 杨兆全
⊙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 杨兆全
大股东占款问题,曾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痼疾。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为大股东的占款而被生生地拖垮了。像我们熟知的猴王集团、三九集团、莲花味精、长江控股、广电传媒等等,无不是大股东占款的典型案例。
在众多大股东占款的典型案例中,陈氏兄弟的出彩之处在于做法更加隐蔽,采用了关联交易、子公司占款等手法,也属于大股东占款的“创新”。
面对严峻的现实,管理层做出了惊人的努力。一方面,通过提出法律修改案,成功地将大股东占款定性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极大震慑了违法者。另一方面,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认定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虚假陈述,以此做出行政处罚。而对违法者做出行政处罚后,广大投资者又可以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进行民事赔偿诉讼。这样,大股东占款行为,同时受到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投资者民事追索的三重压力。
随之而来的是,大股东占款现象,正在得以有效解决——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并举,再次被证明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宝!
长期以来,我们证券市场上民事责任缺失得相当严重,这直接导致很多的问题解决得不很理想。比如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时有发生,以及老鼠仓等。原因之一,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的缺失。投资者的维权诉讼还存在诸多的障碍和困难,而违法的动力就随之增加。投资者权益的受限,客观上对违法者提供了司法保护。
目前,投资者权利保护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但是保护的力度还亟待加强。有关部门成功处理大股东占款的经验,可以对促进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