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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推动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方案成型。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五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意见》要求,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各项林业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要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意见》规定,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同时,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意见》提出可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投资林业、发展林业融资担保业务三个方面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林业。
《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
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央行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