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 于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
2.派息方案:以2008年年末总股本6291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3.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9元。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股东(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 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等。在本公司核准并确认相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2.除 息 日:2009年6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1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方式
1.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371-67680017
3.传真:0371-676800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