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没有新提案。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201762593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第一项、关于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1761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1201股。
第二项、关于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1761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1201股。
第三项、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01762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201股。
第四项、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201762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201股。
公司2008会计年度已经结束,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9)汇所审字第4-057号《审计报告》,公司2008年度母公司净利润-50,346,480.24元,母公司2008年未分配利润-196,795,519.37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项、关于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01761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1201股。
第六项、关于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01761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1201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2009年将继续通过青岛澳柯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向其销售部分产品、材料、割帐等,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物资采购协议》和《销售协议》,预计2009年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单位:元)。
关联人 |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2008年金额 | 2009年预计金额 |
青岛澳柯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关联采购 | 采购原材料 | 773365412.52 | 10.5亿 |
青岛澳柯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关联销售 | 销售产品材料、割帐等 | 36613675.78 | 0.81亿 |
第七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201761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1001股。
根据有关审计工作收费标准,同时考虑到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2009年公司审计费用80万元,公司不承担其他费用。
第八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1761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1001股。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现修改为:“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如果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项、关于公司2009年度融资业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同意201762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反对201股。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签署有关借款、授信等相关协议合同。具体如下:
1、授权融资业务范围:银行借款等各类银行融资业务以及保兑仓等各类贸易融资业务。
2、担保业务授权范围: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3、授权董事长签署单笔金额1亿元以内的银行融资业务和担保业务相关协议文件。
4、授权总额度为:融资业务不超过12亿元、担保业务不超过3亿元。
5、本授权有效期1年,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张力律师、石志远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澳柯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