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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自查核实情况及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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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自查核实情况及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
    2009年06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自查核实情况及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25日上午,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公司法务部转来的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09)拱商字第725号传票及(2009)杭拱商初字725号《合议庭通知》、《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获知:施正明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案相关情况请详见本公司公告临2009-043号(以下简称“施正明民间借贷案”)。现将本公司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的自查核实情况及作出向公安机关报案决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目前本公司就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自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将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传票及案件证据包括证据三即“金顶董字[2008]32号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传给全体董事,请每位董事书面复函说明情况。同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就董事会文件档案、公司公章印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中涉及的董事会文件档案查询情况:

      经董事会办公室档案查询,截止2008年12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红头文件最后一份编号为“金顶董字[2008]029号”,发文时间为2008年12月29日,并无“金顶董字[2008]032号”编号及董事会决议文件存在。

      (二)四川金顶公司公章印鉴使用的说明:

      公司办公室就公司公章印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出具书面说明:从2004年1月1日起至今本公司使用过公司行政印鉴叁枚。从2004年1月1日起启用印章一枚,无印章编码,该印章到2007年5月6日作废;2007年5月6日至2009年3月31日使用新印章一枚;2009年4月1日起本公司又启用公司新印章一枚。

      根据上述说明,案中证据三“金顶董字[2008]032号董事会决议(2008年11月3日出具)”中所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印模,与本公司时用印鉴印模不一致。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施正明民间借贷案情况的说明:

      截止目前,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的董事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金顶董字[2008]032号董事会决议”复函共8份,具体如下:

      1、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复函《声明》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09)拱商字第725号传票,及相关诉讼资料已经收悉,本人在此声明:1)本人从未签署过该诉讼所指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即金顶董字(2008)32号决议。2)该董事会决议上杨佰祥的签名非本人签名。

      董事 杨佰祥于2009年5月25日”

      2、公司董事杨国华复函全文如下:

      “董事办:

      施正明诉状复印件收到,关于金顶股份公司董事会[2008]32号决议,并不是我本人签字,本人也不知晓该担保决议。

      杨国华 2009年5月25日”

      3、公司董事顾谨复函全文如下:

      “本人声明:从未签过金顶董字[2008]32号董事会决议。

      顾谨 2009年5月25日”

      4、公司董事周功贤《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

      关于杭州区拱墅区人民法院(09)拱商字第725号传票,及相关诉讼资料已经收悉,本人在此声明:1)本人从未签署过该诉讼所指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即金顶董字(2008)32号决议。2)该董事会决议上周功贤的签名非本人签名。

      董事 周功贤 2009年5月25日”

      5、公司董事李美农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没有签署过施正明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抵押合同。

      董事:李美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6、独立董事李静《回复》全文如下:

      “董秘:

      杭州拱墅区法院的传票收悉,按照本人的记录和查询董事会公告,并无为杭州民间借款担保的董事会会议及决议事宜,故,建议咨询公司法律顾问,依法处理,以维护金顶公司的合法权益。

      金顶公司董事:李静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7、独立董事夏建中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月25日发来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09)拱商字第725号传票、金顶董字(2008)32号董事会决议及附件传真件收悉,经本人查询自己参加的董事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记录,未见有本次董事会及公告记录,建议公司法务部查询核实此事,维护公司权益。

      独立董事:夏建中 2009.5.25”

      8、独立董事骆国良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于2009年5月25日上午收到贵公司董事办《关于施正明诉四川金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传真。

      本人作为贵公司的独立董事,未曾就上述借款担保事项进行过表决,也未曾见贵公司董事会就上述担保事项的公告。

      为此建议贵公司董事会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的同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骆国良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9、截止目前,未收到本公司拟辞任公司董事长、董事陈建龙的书面回复。

      二、本公司就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拟采取措施:

      根据公司自查及公司董事复函情况,按照公司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查清担保事实真相,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意见,本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拟写“关于施正明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案的报案材料”,并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征询意见。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复函,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复函

      1、副董事长杨佰祥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问题,鉴于目前公司生产、经营、职工稳定等诸多因素,本人建议暂缓一点时间。

      杨佰祥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2、董事杨国华《回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午来函关于施正明一案事项,因涉及到专业性问题,请公司尽快聘请相关专家顾问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公司正常运营问题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若干问题出具书面专家意见,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供给我们董事、监事、高管后,我们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独立判断。

      请四川金顶公司尽快落实。

      特此回复

      董事:杨国华

      2009年5月26日”

      3、董事李美农回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午来函关于施正明一案事项,因涉及到专业性问题,请公司尽快聘请相关专家顾问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公司正常运营问题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若干问题出具书面专家意见,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供给我们董事、监事、高管后,我们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独立判断。

      请四川金顶公司尽快落实。

      特此回复

      董事:李美农

      2009年5月26日”

      4、董事周功贤《回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办5月26日来函关于施正明一案的相关材料已收悉,请公司尽快核实相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回复

      董事:周功贤 2009年5月26日”

      5、董事顾谨《回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办5月26日来函关于施正明一案的相关材料已收悉,请公司尽快核实相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回复

      董事:顾谨 2009年5月26日”

      6、独立董事骆国良复函全文如下:

      “同意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向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查明真相。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骆国良 09.5.26”

      7、独立董事李静复函全文如下:

      “金顶公司董事办:

      收到公司董事办传来的《关于施正明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报案材料》,并与公司董秘进行了沟通,本人了解到,八名回复的董事均不知该担保事宜,且董事会无记录,也无公告,故,显然有人伪造了董事会决议,为查清事实,维护金顶公司股东权益和正常经济次序,本独立董事同意报案。

      独立董事:李静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8、独立董事夏建中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施正明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一事,根据公司自查及公司董事复函情况,相关责任人有涉嫌伪造本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非法使用公司已作废印章情况,本独立董事同意报请公安机关对上述侵害四川金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夏建中

      2009年5月26日”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复函

      1、监事会主席王忠意见全文如下:

      “同意报案。查明事实真相。            王忠09.5.26”

      2、监事但小梅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意报案。 但小梅09.5.26”

      3、监事邱明富意见全文如下:

      “同意查明事实真相。             邱明富2009.5.26”

      4、监事汪晓红回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午来函关于施正明一案事项,因涉及到专业性问题,请公司尽快聘请相关专家顾问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公司正常运营问题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若干问题出具书面专家意见,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供给我们董事、监事、高管后,我们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独立判断。

      请四川金顶公司尽快落实。

      特此回复

      监事:汪晓红

      2009年5月26日”

      5、监事陈静回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午来函关于施正明一案事项,因涉及到专业性问题,请公司尽快聘请相关专家顾问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公司正常运营问题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若干问题出具书面专家意见,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供给我们董事、监事、高管后,我们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独立判断。

      请四川金顶公司尽快落实。

      特此回复

      监事:陈静

      2009年5月26日”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意见:

      公司执行总经理袁平意见为“同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吴飞龙、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正、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杜受华、公司副总经理吴俊勇、胡耀君、张劲辉、帅宏英意见为“同意报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报案的意见,本公司决定向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本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关于“金顶董字[2008]32号”董事会文件的情况说明》;

      2、《金顶公司公章印鉴使用的说明》;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复函

      4、报案材料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