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后,证监会正式发布施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转入常规监管期两年的中国券业又迎来了“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分类监管。“持续合规”的纳入,标志着我国券商分类监管又进一步。
有关人士昨日对本报表示,《规定》的正式发布有七大亮点,值得行业关注。
⊙本报记者 周翀
亮点一
监管有效性大为提高
“分类监管试行两年来的效果非常好,监管的有效性大为提高。”有关人士表示,从效果来看,分类监管在几个环节上改善了券商稳健经营的肌理,实现了由“要我好”到“我要好”的巨大转变。
首先,分类监管不单与投保基金缴纳挂钩,而且与券商推出新业务、新产品等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挂钩,为降低运营成本——“少交钱”,为提高市场地位——“多创新”,券商极为重视分类监管,进而注重改善风险管理、提升竞争力。
其次,分类监管与监管事项挂钩,只要券商被采取监管措施,就要被扣分。因此监管逻辑,使得券商更加重视风险管理、持续合规经营。
在正式发布的《规定》第5条至第7条中,证监会对风险管理、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分别提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在试行期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
亮点二
评价程序公开透明
与试行期相比,《规定》正式发布,使得券商分类评价程序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得到很大提高。从券商的角度而言,实现进步的路径更加明确,努力的方向也更加明确。
《规定》提出,券商分类按照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能够量化的指标全部量化,比较复杂的事项采取专业评价等方法,证券公司可以申请由专业评价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价。
同时,为尽可能保证划线标准的公开透明,将根据每年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公布,行业事先知晓按比例确定的划线标准,以更好体现公开性与公平性。
据悉,今年的券商分类评审工作将依据新《规定》要求进行,涉及相关划线标准的通知已经下发。
亮点三
扶优限劣取代扶大限小
此前的试行阶段,有券商反映评价标准有利于大券商,有“扶大限小”之嫌。从2008年8月开始,证监会相关部门开展了广泛调研,着手修改完善试行的分类监管制度。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竞争力指标,得到了行业的普遍接受,“对大小公司都很公平”。
具体来说,在券商资本充足加分事项中,适当降低了净资本超过规定标准倍数的加分分值,增加了净资本收益率指标,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在考察净资本规模绝对数指标的同时,重点关注净资本的相对数指标,标准设定既反映资本支撑下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而不是导向单纯追求资本规模越大越好。同时吸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投行因杠杆水平过高引发风险的教训,规定了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等相对数指标的加分标准。
《规定》还就一些具体业务提出具体导向:一是经纪业务方面,规定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或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鼓励行业在经纪业务方面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网点布局,弥补市场空白,做强经纪业务。二是承销保荐业务方面和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分别用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主承销家数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承销金额指标,用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受托管理本金指标,使得对相关业务竞争力水平的衡量更为合理,也更为公平。三是规定成本管理能力等相对数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改变盲目投入、高成本运营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亮点四
鼓励券商进行创新
同在市场竞争力指标设定上,《规定》体现了鼓励、引导证券公司创新的意图,对券商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另外,《规定》明确,分类结果将作为券商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据悉,证监会后续将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中明确券商申请新增业务、新设网点、发行上市等需满足的分类评价结果。
亮点五
指标重组分类更加精干
相对于两年前在业内发布的《工作指引》,《规定》在总结两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从6大类69个指标简化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大类27个指标。
“从69个指标到27个指标,并非简单的削减,而是根据监管实践,对指标进行了重新组合分类,使得指标可以更集中地涵盖和反映券商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这六大风险的管理能力。”有关人士介绍说。
亮点六
完备性、可操作性均领先
受访的行业人士提出,我国证券业分类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在国际监管比较中,具有领先水平。
据悉,英美等国现行的分类监管制度,主要从单一业务、复杂业务和跨国业务的角度对券商进行简单分类,我国香港则按业务规模大、中、小对券商进行简单分类。从分类标准上看,其系统性与我国现行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距。
从行业比较看,我国银行业监管参考美联储经验,对商业银行采用“骆驼”评价,保险业监管的分类监管制度于今年1月4日正式推出,其起步均晚于证券监管系统。证券业分类监管试行两年后推开,具备广泛的实践基础,完备性更高,可操作性更强。
亮点七
分类评价结果不披露
社会广泛关注分类评价结果的披露问题。《规定》明确评价结果不披露,也不可用于广告等用途,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的。
目前美国、中国香港等市场监管机构均未对外公开披露金融机构的分类评价结果。美联储每年对商业银行开展现场检查后,均会对商业银行进行“骆驼”评级,但严禁商业银行对外公布评级结果。同时,今年1月我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也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