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9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4日 |
● 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1日 |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4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7,472,456股为基数进行发放。
3、本次分配以237,472,4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23,747,245.60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9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4日 |
2、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1日 |
四、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股东,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光学路1号。
联系电话:0793-8259547
联系传真:0793-8259547
六、备查文件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