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139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1251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4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0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368,817,3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9元(含税),送0股,转增0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51元,共计派发股利5,126,561.60元。实施后总股本为368,817,381股,增加0股。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251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2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39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4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0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联系传真:0510-85430760
联系地址:无锡市华清大桥南堍
六、备查文件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