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具备较好法律环境
2009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兆全
⊙杨兆全
操纵市场的本质,是人为地控制证券的价格,且试图通过这种控制来牟取利益。本案定性为操纵市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对于虚假申报的操纵行为,国家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力度。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部分,就详细规定了操纵市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所针对的,就是本案的虚假申报并撤单的违法操纵手法。如果本案数额上再有所增加的话,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
打击虚假申报的操纵市场行为,除了公检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外,投资者的民事索赔也是受到法院支持的。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支持投资者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的民事索赔诉讼。另外,证券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罚没的钱款,要优先用于投资者的损失民事赔偿。而且,我们的一些专业律师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可以说,针对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诉讼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法律环境。(作者为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