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铅B股 900905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定于2009年6月12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会议事项的通知已于2009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进行了公告。
2009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0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1》作为200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内容如下:
由于公司董事王琮华于2009年5月26日向董事会提出了辞职,原《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人数的条款已不再适用,为此应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章第四条
原文内容:
公司注册名称: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CHINA FIRST PENCIL CO.,LTD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LAO FENG XIANG CO.,LTD.
第一章第五条
原文内容:
公司住所:上海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川桥路1295号,
邮政编码: 201206。
现修改为:
公司住所: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邮政编码: 200002。
第二章第十二条
原文内容:
公司的经营宗旨: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大力发展金银饰品、文具及其相关产业,为社会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为公司积累资金,多创外汇,在保证公司增收的前提下,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生产、销售铅笔、化妆笔、活动铅笔、铅芯、笔类文化用品和笔类化妆用品、笔类产品表面处理材料及包装材料及配套延伸产品;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形式投资兴办其他企业(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或有特殊规定的,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现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大力发展金银饰品、文具及其相关产业,为社会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为公司积累资金,多创外汇,在保证公司增收的前提下,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生产经营金银制品、珠宝、钻石与相关产品、原料及设备,工艺美术品、旅游工艺品与相关产品及原料,文教用品与相关原料及设备;从事商业、贸易服务、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与“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物业管理;典当、拍卖;批发、零售、佣金代理;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形式投资兴办其他企业。(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或有特殊规定的,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
原文内容:
公司股份总数为25177.9396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172.8036万股,占52.32%(其中:国家股7314.7357万股,占29.05%;募集法人股1931.1992万股,占7.67%;社会公众股3926.8687万股,占15.60%), 境内上市外资股12005.1360万股,占47.68%。
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27695.7336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490.0840万股,占52.32%(其中:国家股8053.9801万股,占29.08%;社会公众股6436.1039万股,占23.24%), 境内上市外资股13205.6496万股,占47.68%。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零六条
原文内容: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七条
原文内容:
经理每届任期五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现修改为: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文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是以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加上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进行分配。但是,现金红利分配的比例低于5%,公司不得进行分配。
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及公告,并以外币支付。
现修改为: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及公告,并以外币支付。
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八条
原文内容:
本章程自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
本章程自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公司2009年5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