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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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提起诉讼,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2009)成民初字第295号):依法查封、冻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00万元的财产。详细内容见2009年3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于2009年5月28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因向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放贷而对其享有到期债权,截止2009年4月20日,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本金49516000元,利息384031.88元。
二、明确规定了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批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本金及利息的具体计划。
三、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2009年5月30日前偿还200万元,同时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已垫付的诉讼费145650元、保全费5000元后的2日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申请法院解除对本公司存款账户的冻结。在成都银团协议签订后2日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申请解除对本公司资产的查封。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5月30日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偿还200万元,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已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本公司存款账户的冻结。
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成民初字第295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