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5日
●除息日: 2009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11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4月27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股本总数1,459,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0.2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0.18元,即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1.80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1,840,000元。
4、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派发现金红利的税率为每股派现金额的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8元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①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格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②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5日
2.除息日: 2009年6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11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09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西南交通大学、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5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5家股东以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电话:028-66752888、86444890
咨询传真:028-87670263
2.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中铁二局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31
七、备查文件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