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6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银泰股份 编号:临2009-019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38次)于2009年5月14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出通知,同年6月2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30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高朋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7人,代表股份276,485,043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69,819,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4%;无限售流通股6,665,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5%。会议经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确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年津贴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表决结果 |
全体股东 | 276,485,043 | 0 | 0 | 100% | 通过 |
2、《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表决结果 |
全体股东 | 276,485,043 | 0 | 0 | 100% | 通过 |
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海燕律师、袁怀东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