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 年6月2日,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实业”)通知:自2007 年11月7日至2009 年 6月2日收盘,梅雁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4,907,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具体情况如下:
1、自2007 年11月7日至2007年12月24日收盘,梅雁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本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2、自2008 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1日收盘,梅雁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本公司于2008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3、自2008 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14日收盘,梅雁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本公司于2008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4、自2008 年2月15日至2009年6月2日收盘,梅雁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407,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8%。
截至2009年6月2日收盘,梅雁实业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01,276,1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60%,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6,368,71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4,907,434股。梅雁实业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3日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梅雁
股票代码:60086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通讯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湾水塘梅雁大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报告书签署日期:2009 年6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法定代表人:李江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
注册号码:440000000054174
经营范围:电子科技、教育、通讯、电力、稀土、交通运输等
税务登记证号码:441421196373668
股东构成情况:4549位自然人合计持有比例100%
联系电话:0753-2212838
通讯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湾水塘梅雁大楼
邮政编码:5140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情况: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李江平 董事长 44142119630509441X 中国 中国
李新云 董事 441402196012070220 中国 中国
陈跃 董事 441402195811060016 中国 中国
唐俊朝 董事 362127196904250018 中国 中国
王凤美 董事 441425196402075662 中国 中国
上述人员未取得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 个月内可能减持其在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总共拥有上市公司296,183,58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5.604%,经减持变动后,目前总共持有上市公司201,276,1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6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情况
2009年6月2日,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通知,自2007年11月7日至2009年6月2日,其已将其持有的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94,907,434股流通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截至2009年6月2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售出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4,907,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剩余持有201,276,148股,占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10.60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1,276,1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0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股票情况
1、每个月卖出股票的数量
2009 年1 月: 0 股
2009 年2 月: 0 股
2009 年3 月: 0股
2009 年4 月: 0股
2009 年5 月: 0 股
2009 年6 月: 5,167,434股
2、卖出的价格区间
卖出的价格区间在3.28元至3.37元之间。
3、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上述期间没有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人以及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