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 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8日
●除息日:2009年6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 年4 月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 年末总股本359,118,0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91,180.3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64,168,874.20元结转下年。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 年6 月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 年6 月8 日
2、除息日:2009 年6 月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6 月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 年6 月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对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元;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01 元。
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473-3443785
联系传真:0473-3443900
联系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兰太大厦
邮政编码:75033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6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