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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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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6版:信息披露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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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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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9年06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09-12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5月2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09年6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楼江跃、郑可集、何勇、朱文革、金钦法、金德钟、孙笑侠、陈凌、辛金国亲自出席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融资计划的提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投资”)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楼江跃,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场地租赁;房屋拆迁服务,实业投资。截至2008年底,南京投资资产规模186,033.38万元,净利润18,063.08万元。

    南京投资开发的项目主要有南京邓府巷项目与碑亭巷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6亿元,预计利润10亿元,项目目前开发完成一期,二期正在开发,三期尚在规划设计中,约在2011年基本开发完毕。因南京投资所开发的南京邓府巷项目与碑亭巷项目投资额较大,仅靠自有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公司于2006年6月9日召开的五届六次董事会和2006年6月29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同意南京投资向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贷款人人民币110,000万元。

    目前,上述贷款将于2009年6月15日到期,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持续滚动开发,减少短贷长投的风险,南京投资拟向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20,000万元,费率为7.78%,其中110,000万元还民生银行借款,剩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融资将有效地缓解南京投资开发项目的资金压力,增强了对金融危机影响的抵抗力度,有利于南京投资的销售开发统筹规划,有利于项目利益的最大化。

    本提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朱文革董事反对。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13)。

    本提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临2009-14)。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09-13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

    ● 本次担保数量:人民币5,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新湖集团与公司互保实行等额原则,担保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

    ●截止本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84,055万元。无逾期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09年6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为了满足公司日常融资的需要,同意公司与新湖集团签订互保协议,为双方从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互相担保。

    上述担保经过董事会审批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邹丽华,注册资本:2.979亿元人民币,住所: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五金交电、百货、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针纺织品、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新湖集团不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本公司持有人的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新湖集团2007年及2008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990,538,275.226,267,585,410.63
    负债总额2,546,884,654.183,092,796,229.75
    净 资 产2,443,653,621.043,174,789,180.88
    利润总额418,570,655.31737,687,107.33
    净 利 润416,809,421.79737,687,107.33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互保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

    3、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

    4、担保方式:新湖集团与公司互保实行等额原则,担保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新湖集团与公司长期互保,公司对其有一定的了解,该公司信用等级AAA,具有良好的资信度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84,055万元。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09-14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决定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9年6月19日上午10时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融资计划的提案》;

    2、审议《关于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2009年6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全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个人股东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股东代表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于2009年6月16日-17日(上午9:00到下午3:0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6号广厦集团大楼六楼

    邮    编:310013

    电    话:0571-87969988-1221

    传    真:0571-85125355

    联 系 人:张霞、邹瑜、包宇芬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盖章(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权限:

    1、 审议《关于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融资计划的提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

    2、审议《关于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

    如有临时提案,受托人(有/无)权对临时提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日期:                 ,本委托书有限期限至             日止。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印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权限予以明确,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进行表决;若否,请在委托人权限中填写对各个审议事项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