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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越充分 市场操纵余地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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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越充分 市场操纵余地就越小
    2009年06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桂浩明
      桂浩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某个人投资者的股票账户实行了限制交易一个月的纪律处分。今年以来,该投资者的账户反复发生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的涉嫌短线操纵行为,交易所对此多次提出警示而均无效果,因此最终作出了处罚。人们记得,在一年前,交易所也对发生在另一个股票上的此类涉嫌短线操纵行为进行过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的处罚。

      所谓的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与撤销申报行为,是指在某个股票的交易过程中,突然出现大量买单或者卖单,但是当其所申报的价位接近实际成交价时,又突然被撤销,而且这种行为反复出现。现在,一般的交易系统都能够揭示至少各五个价位的买卖盘申报情况,当有大单出现时,很容易引起相关投资者的注意,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而如果这种大单反复出现,而在临近成交时又被撤销,这就存在向市场传递虚假信息的行为故意,客观上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诱发跟风行为。因此,这是被列为市场操纵行为而受到禁止的。交易所对此处罚,合理合法,也是完全必要的。

      不过,从实践来看,这种虚构买单与卖单的行为,在市场上又确实并不少见。尤其是在股票快速拉升,冲击涨停板的时候,虚构大笔买单的状况更是经常出现。而由于此类事情发生面较广,而且对于什么叫“频繁”申报与撤销申报,也缺乏严格的界定,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违规行为很难得到一一查处。从去年6月到今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就查处了两个此类案件,而且这次在实施处罚前还作了多次警示,由此也可见查处之不易。调查显示,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市场操作中最容易受到的误导,第一个是来自所谓的内幕消息,第二个就是来自虚假买卖盘。因此,打击此类违规行为,已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一环。

      但是,显而易见,只是依靠这种事后限制交易一个月的处罚,恐怕很难对打击此类违规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而且这样的处罚也缺乏应有的防范效果。怎么办?办法是有的,笔者以为就是强化交易信息的披露。譬如说,在交易系统揭示买卖盘的同时,也同步显示该买卖盘来自于什么交易席位或者委托的券商,这就能在相当程度上抑制虚构买卖盘的行为。因为当投资者看到某个股票的买盘或卖盘上反复出现来自于某一个席位或券商的申报,但最后又都不成交,必然会怀疑这种申报的真实性,从而提高警惕,免受其影响。

      那么,这样做是否会导致对交易信息的过度披露呢?也许这是一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但以我国香港地区的实践来看,港交所交易系统一直在显示申报买单与卖单的经纪商名单,多年来并没有因为此类信息的披露而出现问题。另外,我国现在对当天交易中涨跌幅最大的前几个股票都有披露,内容除了成交数量以外,还包括成交数量最大的前五个券商名字,这实际上与在盘中揭示申报买卖盘的券商名字,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对这种交易信息披露的实践表明,其效果也是好的。所以,人们无须担心交易信息因此而过度披露。

      由此,也可以很自然地联想到,要解决现在市场上“内幕消息”满天飞的问题,最根本的出路也不是事后打击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利用信息炒作的人,而是强化信息披露。事实上,信息披露越充分(这里当然也包括对虚假信息的澄清),那么所谓的“内幕消息”就越没有生存的空间,而利用“内幕消息”炒作股票这种行为也就越缺乏施展的余地。当然,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并不那么容易,但我国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不高、衡量“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标准模糊,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这方面是大有改进之处的。

      人们欣喜地看到,在有关创业板的规则中,就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凡是股价出现异动以及媒体出现有关可能影响股价报道后,公司都要及时予以说明。应该说,这样的强化信息披露,大大有益于抑制违规、打击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作者系申银万国证券首席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