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索佩敏
今年4月24日通过的新《邮政法》中尚未明确的邮政专营范围,将在年内确定。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昨日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透露,《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针对新《邮政法》中对快递企业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马军胜表示,这有利于促进一些中小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
马军胜表示,邮政专营问题是这次《邮政法》修订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按照1986年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都是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次新的《邮政法》进行了调整,就是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由邮政企业进行专营。专营是为了保证普遍服务,保证国家信息安全。但是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都是要逐步开放、稳步推进。目前,国家邮政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基本思路是既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又要考虑邮政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和当前市场竞争的现实,统筹兼顾,稳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邮政法》历经10年修订,于今年4月24日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关于邮政专营范围的尽快确定,对于新《邮政法》的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马军胜进一步透露,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