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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践诺 桂冠电力再启岩滩资产注入
    时代新材
    停牌筹划定向增发
    交大昂立原总裁昨受审 公职身份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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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大昂立原总裁昨受审 公职身份成焦点
    2009年06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彭友
      ⊙本报记者 彭友

      

      昨日,交大昂立原总裁兰先德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出庭受审。这位“昂立1号”保健品创始人,被检方指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4753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71万余元,挪用公款9000万元。此案曾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补充侦查两次。

      这一案件昨日上午9:30开庭,预计持续两天时间。但早上9点,法院旁听窗口前便被闻讯而来者挤得水泄不通。兰先德的亲属、旧部纷纷到场,大批法学院学生的到来更使得此次庭审人气大增。

      由于能容纳50余人的法庭早已座无虚席,法院只得开放另一处法庭,对庭审现场进行实况视频转播。据估计,旁听人员达到200多人。上海知名刑辩律师陶武平、翟建和刘宪权分别为三名被告进行辩护。

      2007年12月底,兰先德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如今他被羁押在位于上海市中心的静安区看守所,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开庭之初,兰先德及其“左膀右臂”范小兵、叶文良悉数出场,这大概是三人自被羁押以来的首次碰面。这次,范小兵被控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叶文良被控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人都曾任交大昂立副总裁。

      当天的开庭只进行了部分质询环节,至下午休庭时只有兰先德和叶文良两人出庭接受了质询。休庭时,审判长临时改变了次日继续开庭的原计划,改为择日继续开庭。

      兰先德被控“三宗罪”

      据检方指控,2002年,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以6804余万元将下属企业上海茸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后更名为昂立地产)转让给交大昂立及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由于约定转让时以剥离资产6153万元的方式进行,茸北房产净资产因此降至650万余元。转让后,交大昂立在茸北房产中持股80%,11名自然人持股20%。

      2003年1月茸北房产拟增资扩股。兰先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叶文良未经交大昂立董事会讨论,决定交大昂立放弃增资权,增资8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股东认购,交大昂立持股比例因此降至48%。后来,兰先德向交大昂立董事会报告时,继续故意隐瞒茸北房产资产增值的情况,使董事会追认同意放弃增资权的决定。经评估,交大昂立因放弃增资权实际被侵吞资产为4753万余元,而兰先德和叶文良从中各占有685万余元。

      2003年,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敏找到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提出想与交大昂立合作开发宝山区杨行商业地块的意向。朱敏约定,将其所持50%股份分给兰、范,该部分股份隐匿于范小兵姐夫陈某名下。后来,叶文良得知后要求参股,并支付440万元,作为他与兰、范等人20%股权的参股款(另30%股权未出资)。

      此后,兰先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范小兵,将交大昂立下属的诺德公司5500万元资金借给捷捷公司用于地块开发。一年后捷捷公司归还了诺德公司本金及利息。此后,朱敏以分红、借款等名义支付了2568万元给兰先德等三人。检方认为,兰先德伙同范小兵共同收受捷捷公司分红中未出资的30%股权部分,共计1571万余元,属受贿;兰先德等将交大昂立下属的诺德公司5500万元资金借给捷捷公司用于地块开发,属挪用公款。

      此外,检方还指控,2004年间,兰先德、叶文良参股的上海蓝鑫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3.5元收购1000万股原属中山街道下属企业名下部分的交大昂立法人股。由于蓝鑫公司无支付能力,在兰先德等人的操作下,3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由交大昂立和昂立房产代付,后蓝鑫公司又将此笔款项归还给两家公司。检方认为,35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也属挪用公款行为。

      自然人“共担风险”增资茸北房产

      在质询阶段,检方向兰先德抛出了大量问题,兰先德则为自己一一辩护,并屡屡就检方的问题作出长篇补充。双方都是声音洪亮之人,多次打断对方的发言,引发了薛振审判长对此的提醒。当兰先德为自己作出有“说服力”的辩解之时,在另一法庭收看视频转播的人群中每每响起掌声。而在庭审现场,检方与兰先德之间激烈“交火”。前者在某些细节上的“执着”,引得旁听席上一片议论,导致薛振审判长猛地敲响法槌,把正在慷慨陈词的兰先德吓了一跳。

      兰先德在法庭上全盘否认了被指控的所有罪行,而公诉人称他“未作如实供述”。

      兰先德辩称,检方指控自己贪污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他说,之所以放弃由交大昂立增资茸北地产,是因为交大昂立从来没有做过房地产,加之2003年上半年之时上海地产市场依旧低迷,所以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实际上,公司也没指望首先开发的两块土地赚钱。“当时甚至有一个董事批评我,认为不应该在这样的环境下进军房地产。”

      “既然交大昂立和我们自然人股东共同拥有茸北地产,那么在市场低迷之时,应该由大家共担风险,所以决定由自然人股东对此增资。”兰先德如是解释自然人股东增资的目的。

      兰先德在庭审中还透露了一个细节。由于接手后的茸北房产出现了700万元亏损,公司认为这样“不好看”,对经营班子不利。于是兰先德找到公司的审计机构立信长江会计事务所,希望他们做账,将公司的开办费用逐年分摊,以求做成盈利。但这一建议遭到立信长江的拒绝。

      兰先德还称,如果按照当时茸北房产的净资产,只值7至8毛钱/股,但兰先德劝说自然人股东“发扬风格”,仍以1元/股的价格入股,最终持有该公司52%股权。

      兰先德是不是

      上海交大的人?

      本案的一大关键点,在于兰先德究竟是不是上海交大的人,因为兰先德被控罪名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兰先德1997年由上海交通大学推荐至参股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兰先德的辩护律师陶武平出示一份证据称,在交大昂立上市之时,公司股东已经发生变更,上海交大只占不足20%的股份,但通过联合其他股东,一共占到交大昂立30%股份,按照每10%股份可推荐一名董事的惯例,共推荐了3名董事并悉数当选。

      兰先德自己辩称,其所有薪金均在上市公司领取。“我是蓝鑫投资的最大股东,是代表蓝鑫投资和我自己出任交大昂立董事的,跟上海交大没有关系。由于我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有多年的经营经验,所以推选我担任总裁。”

      兰先德亦承认,自己的人事档案依然留在上海交大。但也有人士提出质疑,很多学生毕业后,档案依然挂靠在学校,如果检方单单以此来认定兰先德乃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具备充分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