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5月6日证监许可【2009】37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规则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电话:021-64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16%;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46%;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3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福波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科长、办公室主任、副行级助理稽察员,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党委书记,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延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邱荣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科长、副处长,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1991年7月至2007年12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工作。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商学院院长。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姚世家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财务处会计、处长、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副局长、局长、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唐庆敏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吉林市财政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职称,2003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中央交易室经理。
尹维忠先生:监事,学士,2005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结算部总监助理。
祖煜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安徽省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广发中外合资基金筹备负责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华东理工大学毕业,证券从业经验10年。曾任职于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2007年5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自2008年4月11日至今任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祖煜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谢京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张晓君先生、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吴涛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是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评估且提出防范措施,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数量分析小组,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方案)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下转C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