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5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的形式发出,2009年6月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须提交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股票代码:002005 股票简称:德豪润达 公告编号:2009—50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日期及时间: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9∶30时开始,会期半天。
3、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详细内容见2009年6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出席人员
1、截至2009年6月1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
3、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4、会议登记日:2009年6月19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5∶30。
5、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办公楼四楼董事会秘书处。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邓飞
联系电话:0756-3390188 传真:0756-3390238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519085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
回 执
致: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9:30举行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证券帐户:
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2009年 月 日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尚须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致: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指示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说明: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
委托人姓名(名称): |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 ||
委托人证券账户: | ||
委托人持股数量: | ||
受托人签名: |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
委托日期:2009年 月 日 |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及复印均有效。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9年6月4日)
第一百零六条原文为: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文为:
“ 公司应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公司应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