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本公司股东中国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岭炼化”)注销的实际,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6月3日另行为本公司于长岭炼化注销后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认为:
一、关于第三十次至三十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
长岭炼化虽已被注销,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主体资格,但该股份的股东权利仍然存在,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其股东权利由实际权利人中石化资产公司依法承继;侯勇先生及张权彬先生以长岭炼化名义行使的股东表决权行为经该股份的受托权利人予以了确认,代表了受托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表决权应当计入当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公司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其权利丧失;公司第三十次、第三十一次、第三十二次及第三十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第三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长岭炼化虽已被注销,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主体资格,但该股份的股东权利仍然存在,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其股东权利由实际权利人中石化资产公司依法承继;虽然侯勇先生以长岭炼化名义在公司第三十四次(2008年度)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之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但事后经受托权利人的确认,该代理行为合法有效,该表决行为是受托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代表股份数应当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公司第三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至第三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