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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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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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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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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6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10版)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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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26

    传真:020-37865030

    联系人:刘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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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28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s.com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三号济南商业银行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候巍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10-66581666

    传真:010-66581686

    联系人:温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8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网址:www.hysec.com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邮政编码:200041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联系人:颜奕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715377

    联系人:周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签章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09年5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7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公告)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单次净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25万元1.0%
    25万元≤M<100万元0.6%
    1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本基金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1.00=9,903.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3.9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定募集期从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7月10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含T+2日)起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置追加最低认购金额、最高认购金额和累计最高认购金额的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25万元1.5%
    25万元≤M<100万元1.0%
    100万元≤M<500万元0.5%
    M≥500万元每笔收取1200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0.5%
    1年≤N<2年0.3%
    N≥2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210.18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满1年但不满2年,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精选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追求持续稳健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股票资产的80%以上投资于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债券、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合理配置资产,有效控制风险;前瞻经济大势,把握人口趋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积极配置的基础上,进行主题型行业配置、债券类别配置和证券品种优选;股票资产聚焦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的优势行业,通过行业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的双重定性分析,精选其中的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长期战略性目标配置与短期战术性动态调整的有机结合,进行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长期内,本基金以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作为战略性资产配置的目标比例。短期内,本基金主要根据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成长性、流动性、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因素以及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利率趋势、资金供求等因素对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战术性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中国和全球人口在总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选择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的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再对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度、市场领先度、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进行全面考察,主要从优势行业中精选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优势行业配置

    通过分析中国和全球人口在总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选择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判断重大人口趋势主题下的受益行业。人口发展往往通过代际方式对经济发展的全局和未来产生长远的影响,人口总量、结构和分布等方面的变化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目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主要存在以下重大人口趋势主题:与人口年龄结构相关的人口红利主题、与人口城乡分布相关的城市化主题、与人口产业结构相关的工业化主题、与人口规模总量相关的人工成本红利主题等。重大人口趋势在其不同阶段将通过人口的需求和供给的变化,直接或间接的对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及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对重大人口趋势主题进行前瞻预测和跟踪研究,判断重大人口趋势主题下的受益行业。

    ②选择人口趋势受益行业中的优势行业。本基金主要通过宏观经济维度、产业组织维度和资本市场维度三个方面的定量和定性指标的综合评估,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受益行业中选择优势行业。

    宏观经济维度主要评估国民经济贡献度、经济增长驱动力、宏观政策导向性、经济周期共振性四大因素,其中国民经济贡献度为主指标。国民经济贡献度主要通过行业增加值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及其变动进行分析,经济增长驱动力主要通过投资、消费、净出口三大需求及相关行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拉动作用来进行分析,宏观政策导向性主要从各类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各个行业的影响进行判断,经济周期共振性主要从行业生命周期与经济周期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判断。

    产业组织维度主要评估行业景气度、行业集中度、产业链议价力、国际竞争力四大因素,其中行业景气度为主指标。行业景气度主要根据外部研究机构信息并结合内部研究对各个行业的利润增幅进行分析,行业集中度主要根据集中度及其变化趋势对行业领先企业的分享度进行分析,产业链议价力主要对各个行业在上下游行业中的控制力进行判断,国际竞争力是在全球化视角下考察一个行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资本市场维度主要评估估值吸引力、资本化程度、市值影响力、机构认同度四大因素,其中估值吸引力为主指标。估值吸引力通过A股与国际市场各个行业之间静态和动态市盈率的横向比较以及各个行业市盈率的纵向比较进行分析,资本化程度通过行业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在行业内占比来衡量,市值影响力是指A股以及具有影响力的成份股指数中各个行业的流通市值和总市值权重大小,机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各个行业的成长性与价值的一致性预期。

    2)领先公司选择

    通过行业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的双重定性分析,精选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行业领先度主要考察盈利能力、行业贡献度和主营业务显著度,其中以盈利能力为主。盈利能力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并辅以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自由现金流量进行综合评估,行业贡献度依据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占比进行衡量,主营业务显著度通过主营行业或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和营业利润占比进行比较。

    市场领先度主要考察估值水平、流动性和机构认同度,其中以估值水平为主。估值水平通过PE、PS、PB、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PEG、PSG等静态估值水平、动态估值水平、历史成长性、预期成长性指标以及综合估值水平与成长性的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流动性指标包括自由流通比例和日均换手率、日均交易额等交易活跃度指标,机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个股的成长性与价值的一致性预期。

    长期驱动因素主要考察主营业务前景、管理层能力、公司战略和治理结构。以上因素作为公司内生性成长的基础,是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

    事件驱动因素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存在兼并收购、投资项目、资产增值等基本面的正向变动。以上因素是公司外延式增长的体现,作为长期驱动因素分析的有效补充。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与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品种。债券投资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和套利交易,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①久期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大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类属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④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市场机会,通过套利交易为持有人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的超额利润。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结合远期的债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2)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品种:

    ①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②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③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正向变化的债券。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选择相应券种,以获取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所属行业、财务结构、经营业绩、经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和期权价值评估,以作为可转债品种选择的基础。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算权证价值,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考虑运用以下策略: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进行密切关注,在新的衍生产品推出市场之后,届时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制定适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并结合对衍生产品标的工具的研究,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投资总结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指数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目前在中国A股市场最具权威性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已经成为开放式基金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其以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可以描述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下转C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