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丽娜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昨天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从5月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期间深交所还专门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及管理、恢复上市指标设置、中介机构职责等方面。
深交所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纳了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了三个条款。即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二是修改了七个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三是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详见9-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