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26号汉华国际饭店举行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于2009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刊发了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公告。股东周年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喜武博士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形,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8人,共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87,585,47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2.8954%。其中,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4,691,037,955股,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5,228,327股,H股股份1,751,319,195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周年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批准如下全部决议案(各议案表决结果统计情况请见附件):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审议并通过《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4、审议并通过《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批准分配2008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46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91.49亿元的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另行发布A股派息公告。
5、审议并通过《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08年度薪酬的议案》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09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批准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2009年度公司国内、国际审计师,任期至下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授权由张喜武董事、凌文董事、陈小悦董事组成董事小组决定审计师酬金。
7、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贡华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选举贡华章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8、审议并通过《关于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
批准(1)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2)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依据《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于2009及2010年度分别向陕西煤炭运销公司及其分公司购买煤炭的关连交易的额度上限为人民币48.256亿元及人民币61.1亿元。
(二)特别决议案
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批准《章程修正案》,并授权由张喜武董事、凌文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章程修正案》之后报请核准公司章程的过程中,根据相关监管机构不时提出的修改要求,对《章程修正案》做其认为必须且恰当的相应修改。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以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各自20%之新增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获得一般授权,如果发行A股新股,仍需再次就增发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2)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配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
(3)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4)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第2项和第3项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5)决定在发行相关协议及法定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6)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契据、文件及其它相关事宜;
(7)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境内外法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发行A股或H股,而该等发行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
(1)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
(3)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11、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A股、H股的10%之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如果回购A股,仍需再次就回购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A股或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
(2)按照《公司法》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3)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4)根据监管机构和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境内外法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6)签署及办理其它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回购A股或H股,而该等回购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
(1)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
(3)股东大会或A股、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毅诚先生、梁定邦先生、陈小悦博士向股东周年大会提交了《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了2008年度履职情况。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及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担任监票人。
三、律师见证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杨广水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监事、监票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附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一)普通决议案
1、《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3,473,477 | 16,480,584,477 | 2,889,000 | 0 | 99.9825%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66,282 | 0 | 0 | 100.0000% |
H股股东 | 1,747,207,195 | 1,744,318,195 | 2,889,000 | 0 | 99.8347% |
2、《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3,473,477 | 16,483,473,477 | 0 | 0 | 100.0000%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66,282 | 0 | 0 | 100.0000% |
H股股东 | 1,747,207,195 | 1,747,207,195 | 0 | 0 | 100.0000% |
3、《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335,482,272 | 16,335,128,272 | 354,000 | 0 | 99.9978%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66,282 | 0 | 0 | 100.0000% |
H股股东 | 1,599,215,990 | 1,598,861,990 | 354,000 | 0 | 99.9779% |
4、《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4,100,477 | 16,484,031,477 | 69,000 | 0 | 99.9996%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197,282 | 69,000 | 0 | 99.9995% |
H股股东 | 1,747,834,195 | 1,747,834,195 | 0 | 0 | 100.0000% |
5、《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2008 年度薪酬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3,412,477 | 16,483,359,877 | 52,600 | 0 | 99.9997%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19,682 | 46,600 | 0 | 99.9997% |
H股股东 | 1,747,146,195 | 1,747,140,195 | 6,000 | 0 | 99.9997% |
6、《关于续聘公司 2009 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4,100,477 | 16,483,745,977 | 354,500 | 0 | 99.9978%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66,282 | 0 | 0 | 100.0000% |
H股股东 | 1,747,834,195 | 1,747,479,695 | 354,500 | 0 | 99.9797% |
7、《关于选举贡华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78,492,477 | 16,472,993,977 | 5,498,500 | 0 | 99.9666%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66,282 | 0 | 0 | 100.0000% |
H股股东 | 1,742,226,195 | 1,736,727,695 | 5,498,500 | 0 | 99.6844% |
8、《关于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6,407,977 | 16,482,154,977 | 4,253,000 | 0 | 99.9742%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66,282 | 0 | 0 | 100.0000% |
H股股东 | 1,750,141,695 | 1,745,888,695 | 4,253,000 | 0 | 99.7570% |
(二)特别决议案
9、《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5,533,477 | 16,476,784,477 | 8,749,000 | 0 | 99.9469%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66,282 | 0 | 0 | 100.0000% |
H股股东 | 1,749,267,195 | 1,740,518,195 | 8,749,000 | 0 | 99.4998% |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 A 股、H 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7,502,977 | 15,678,950,945 | 808,552,032 | 0 | 95.0960%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1,730,455 | 4,535,827 | 0 | 99.9692% |
H股股东 | 1,751,236,695 | 947,220,490 | 804,016,205 | 0 | 54.0887% |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 股、H 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487,585,477 | 16,485,529,977 | 2,055,500 | 0 | 99.9875% |
A股股东 | 14,736,266,282 | 14,736,266,282 | 0 | 0 | 100.0000% |
H股股东 | 1,751,319,195 | 1,749,263,695 | 2,055,500 | 0 | 99.8826% |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09-01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
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及十一时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26号汉华国际饭店举行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类别股东会”)。
本公司于2009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刊发了会议召开公告。类别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喜武博士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类别股东会并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形,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出席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3人,共代表本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14,790,194,608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89.6863%。其中,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4,691,037,955股,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99,156,653股。
出席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共代表本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1,545,376,858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45.4712%。
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分别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批准特别决议案《关于提请类别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A股、H股的10%之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如果回购A股,仍需再次就回购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A股或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
(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3)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4)根据监管机构和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境内外法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6)签署及办理其它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回购A股或H股,而该等回购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
(1)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
(3)股东大会或A股、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投票表决情况:赞成14,790,194,60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全部有效票数的100.0000%。
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投票表决情况:赞成1,543,319,858票,反对2,507,00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全部有效票数99.8669%。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律师及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于类别股东会上担任监票人。
三、律师见证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杨广水律师出席了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类别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监事、监票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和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股东周年大会及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09-017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0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0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股东会”),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上述股东会批准的回购期限内,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A股、H股的10%之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如果回购A股,仍需再次就回购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A股或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数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有关规定,上述回购实施后,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A股、H 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逾期视为放弃。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一)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1004室
收件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阎辉
邮政编码:100011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二)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10-8488 2773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010-5813 3152
未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提出要求的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