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6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5月3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共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提名李默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简历见附一)
二、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为偿还公司债务,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公司决定向公司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并授权公司经理层与相关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月计息,若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需按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09年6月29日下午14:00时;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35层;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8、审议公司《关于改选胡居洪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9、审议公司《关于改选李默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以上1至8项议案已经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9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本人如果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见附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其他人员。
(五)参会人员登记办法:
凡符合上述会议出席对象要求的股东请于2009年6月26日17:00时之前持股东帐户卡和个人身份证,代理出席会议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也可以采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31-8890 2341 传 真:0531-8890 2341
地 址: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 系 人:刘芃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六月六日
附一:李默简历
李默,男,53岁,研究生学历,律师,自2000年起至今任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主任。
附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2009年6月29日召开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受托人签字:
注:本委托书按此格式自制或复印均有效。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默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5日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默,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默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