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议案六《关于委托深国投开展信托投资计划》审议未通过;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09年6月5日上午9时
2、网络投票的时间
(1)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2)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6月4号下午15点至2009年6月5号下午15点期间的任意的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吴怀峰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33人,代表股份128016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441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23475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57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8人,代表股份4540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66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172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2084%;反对4255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320%;弃权589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596%;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172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2082%;反对4237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306%;弃权589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596%;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15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1957%;反对3981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106%;弃权63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937%;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74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1957%;反对3981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106%;弃权616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12%;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293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029%;反对5110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987%;弃权382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985%;
(六)、审议未通过《关于委托深国投开展信托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74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3.42%%;反对4311051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60.67%;弃权2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5028%;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15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1957%;反对3981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106%;弃权63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937%;
(八)、审议通过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15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1957%;反对3981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106%;弃权63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937%;
(九)、审议通过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15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1957%;反对3981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106%;弃权63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937%;
(十)、审议通过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15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1957%;反对4381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418%;弃权63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937%;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5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1957%;反对4439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463%;弃权587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579%;
五、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关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9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5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123,475,8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5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4,540,23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6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本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委托深国投开展信托投资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关于委托深国投开展信托投资计划》的议案时予以回避,进行了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2009年6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