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现金0.32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3.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88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1日
除息日:2009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8日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将2008年度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实施方案
(一)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总股本1,071,910,7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3,011,427.5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发放年度:2008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88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 元。
3、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288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款每股0.032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A股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二、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1日
除息日:2009年6月12日
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09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东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它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机构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办室
电话:010-68494205,68494267
传真:010-68494207
联系人:崔青莲、王文创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