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建立以适当性安排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使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投资的产品相适应,日益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即对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考虑到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投资风险相对较大。此外,创业板市场在发行、上市、交易等规则方面也与主板有所差异。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促请投资者认真考虑自身的客观情况,审慎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今年5月1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据此,我们起草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安排。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4条,主要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必备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规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内容。即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2、明确投资者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的基本要求。为了将投资者教育落到实处,《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须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3、强调证券公司的职责。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证券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等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与投资者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落实到业务流程中,持续做好客户服务;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防范社会风险。
4、明确有关各方的配合义务。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应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5、明确了各级监督检查职责。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将分别采取监管措施和自律措施。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