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由交易所负责
券商应对交易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其交易,券商应当予以配合。”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该负责人称,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的依据,来自证监会核准、由证监会发布的交易规则,具体认定由交易所负责。《实施办法》中明确,券商应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报告。交易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券商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未对法人参与创业板提出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在《暂行规定》中,未对法人参与创业板投资提出具体要求。“从国际惯例看,对机构投资者很少提出认证安排,这是因为机构有两个优势。”该负责人说,一方面,机构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水平,对于信息的把握能力相对适当;同时,机构一般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更高。“所以法人、机构不是我们需要花成本劝说的对象。从国内外近期暴露的风险观察,结合我国主要由散户投资者构成的账户结构,我们认为,对于投资人的风险保护应该侧重于中小投资者,这契合监管部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适当性管理将向融资融券等延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2008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券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因此,未来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产品的推出和销售,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但“和创业板提出的要求是有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