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6月8日上午9时在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董事长冯海良先生、副董事长Carol lee Pedersen、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刘桓先生、刘剑文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其余4位董事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钱昂军先生、王虎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朱张泉先生、王斌先生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冯海良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国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下称“中行诸暨支行”)申请人民币4,994万元(或等值外汇)融资款项,并以公司所拥有的房地产(店口镇新型管业特色工业园区,土地面积为49096.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诸暨国用2006第7-4110号,房产面积为19419.6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诸字第F0000011149号、第F0000011704号)为该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994万元(或等值外汇)的本金余额及其利息、费用。该融资款项主要用于各类贷款、保函、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保理、境外兑付等融资品种(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融资品种),融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意海亮股份向中行诸暨支行申请人民币3,815万元(或等值外汇)融资款项,并以全资子公司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房地产(店口镇新型管业特色工业园区,土地面积为37458.1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诸暨国用2006第7-4112号,房产面积为14877.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诸字第F0000011148号、第F0000011702号)为该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815万元(或等值外汇)的本金余额及其利息、费用。该融资款项主要用于各类贷款、保函、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保理、境外兑付等融资品种(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融资品种),融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意授权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签署一切与授信、借款以及抵押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