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8日上午9: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60,16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廖志刚先生主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票人员以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2,160,1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2,160,1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2,160,1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2,160,1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60,1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60,1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