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两者结盟可能招致的反对,力拓其实已有预料。力拓主席杜立石在宣布结盟计划的声明中,表示“两拓”组建的合资企业将拥有“无可匹敌的铁矿石业务”,但需要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双方股东的认可。对于这个“相关监管机构”,力拓言辞含糊,并没有具体说明,但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博士告诉记者,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因此,梅新育认为“两拓”是有法律义务向中国反垄断部门申报审批的。
但目前的问题在于,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对这条法规的实际作用,业界表示怀疑。“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两拓’不值一提,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时建中表示。由于目前尚没有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条约,中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具有域外效力,但真正应对境外的垄断行为时执行起来有难度。
“这个问题确实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商务部之前也和我们有过邮件沟通。”商务部贸易和竞争政策研究专家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告诉记者。徐士英表示,对于境外机构的反垄断执行效率,其实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实力博弈,“目前虽没有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条约,却存在区域性的竞争法联合组织,如欧盟,由于其代表了欧洲主要产钢国的声音,‘两拓’就不可能不重视其意见。”而在东亚地区,中日韩三国在对海外资源的依赖程度方面拥有类似的利益诉求,“因此建立区域性的反垄断组织可以考虑提上议事日程。”
时建中也认为,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中国反垄断机构必须在此次“两拓”的结盟计划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虽然中国钢铁企业不可能以拒绝进口澳矿的方式来阻止两拓的结盟计划,但相关政府部门却可以考虑用“加大两拓在华经营销售成本”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态度。
徐士英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毕竟正式实施不到一年,尚没有真正应对境外重大垄断行为的先例,因此本次“两拓”的结盟计划,对中国反垄断机构“是个考验,但也可以借此摸索有益的经验”。(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