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并于2009年6月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关于修改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第57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文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后的第一百五十五条的内容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地实施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年度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