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17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5日
●除息日:2009年6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2日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5月11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5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2008年度净利润3,070,838,346.40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07,083,834.64元;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的规定,公司提取一般准备2,080,956,315.68元;按总股本4,990,528,316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1.30元(含税),分配股利648,768,681.08元。2008年度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5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自然人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17元。
2、根据2008 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17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元。
3、除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负责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电话:010-85238570
传真:010-852396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