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为充分发挥汽车下乡惠农强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七部委当天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在执行原来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同时,对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同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单价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此外,将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比照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
当天发布的《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细则》指出,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细则》规定,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细则》还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过程中七大部委的工作作了具体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