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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适时调整发行政策 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
    证监会详解
    重启IPO六大热点
    发行新政今起实施 IPO重启倒计时(上接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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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详解重启IPO六大热点
    2009年06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详细回答了关于IPO重启和发行改革的六大热点问题。

      ⊙本报记者 周翀

      热点一 随时可向过会企业发放发行核准文件

      发言人表示,按照之前“改革方案于6月5日结束征求意见并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的部署,证监会可以随时向过会企业发放发行核准文件,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刊登招股说明书的时间,从招股说明书刊登到网上申购,有7个工作日左右的间隔,而技术系统的准备并不影响企业刊登招股说明书。

      “大家比较关注重启IPO的准备情况,目前我们按照计划正在推进。”发言人透露,从技术角度讲,目前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正在调整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和结算平台,后续会发布相关细则。据悉,按照相关安排,交易所可能在6月下旬前发布相关细则,完成系统测试。

      至于重启IPO由大盘股抑或小盘股开始,发言人表示,“现在各方的意见差异比较大,但历史上所有的事情都发生过,未来这些事情还会发生,至于所谓大盘、小盘,都不奇怪。”

      热点二 网下配售锁定期调整和存量发行可期待

      针对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增加“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的表述,发言人说,网下配售锁定期调整和存量发行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尤其是网下配售三个月的锁定期的调整,增加上市首日可交易量,是符合改革方向的。”

      海外成熟市场多有将存量发行与“绿鞋”机制相结合的做法,对此,发言人明确表示,“下一步会考虑这些事情,现阶段先推动《指导意见》提出的四项近期改革措施。”

      发言人阐释说,引入存量发行与不放松大股东股份锁定期并不矛盾,考查这个问题,应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切入。不放松大股东股份锁定期,是希望维持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进而降低公司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保证业务的可持续性。“假定某公司大股东持股占70%,通过存量发行卖掉10%的股份,就既可以实现存量发行,又不改变控股关系。”

      热点三 报送封卷材料系日常工作

      有报道指证监会近期通知已过会未发行公司报送封卷材料,对此,发言人澄清说,报送封卷材料属于证监会的日常工作,“一直都在发生,只是现在大家有重启IPO的预期,所以被放大了。”

      他说,由于企业提交的发行申请材料自审计截止日起有6个月的有效期,因此只要存在材料过期的情况,监管部门都会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包括财务资料,对招股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补充提交律师、会计师出具的意见等。当行业、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在审企业也要补充材料。

      发言人表示,IPO暂停期间,可能存在部分在审企业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指标不再符合要求,从而拿不到发行核准的情况,由于企业正在陆续补充材料,目前尚不清楚32家过会企业中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数字。

      另外,对于重启IPO选择的项目,监管部门并无行业方面的特别考虑。

      热点四 改革重点难点是买方约束

      本轮发行改革的预期结果之一是淡化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窗口指导,发言人指出,历史上从市盈率角度所作的具行政色彩的窗口指导不会继续,而会代之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指导。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发行过程中关注发行定价机制是否合理--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即加强买方约束,也体现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反复提醒投资者注意,你在出价的同时是要出钱的,这就是强调买方的约束力,要形成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归位尽责、相互制衡的机制。”发言人说,如果在反复提示和宣传解读之后,“买家还是觉得发行人值这个钱,通常我们认为可能在市场上确实值这个钱,但我们还会与承销商交流较高的定价依据何在。定价市场化要求买方一定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报价和申购,这对市场非常非常需要的。”

      他表示,买方约束能否充分实现,决定着定价市场化机制的逻辑是否通顺;约束力量是否真正存在,决定市场机制是否真正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投资者坚决反对企业圈钱,既是有益的觉悟,也是对市场的贡献。

      热点五 强化高报不买责任追究

      对于在之前询价制过程中为市场深恶痛绝的高报不买行为,发言人强调,发行改革对询价对象行为提出了进一步要求,通过改革,承销商会更加重视充分了解询价对象的想法,严肃对待拟发公司的价格发现工作。“因为毕竟还有一部分要网上发行,而投资者有可能对定价是不接受的。”因此,从改革的效果看,承销商和询价对象对报价的态度会更加严肃。

      同时,监管部门将继续强化对报价行为的严格监管,承销商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询价对象的不当行为,“报告既是承销商的义务,对承销商开展后续工作也有好处;从监管部门来说,我们也有现场检查,有电子留痕,都可以发现问题,监管措施应当是有保障的。”

      热点六 中止发行可多次但要慎重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言人解释说,企业在拿到发行核准后,有六个月发行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可以中止和恢复发行,而且从理论上说,可以多次中止、多次恢复。“出现发行中止的情况,可能主要由于发行人和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取得一致,这也是窗口指导淡化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可以中止和恢复发行,但承销商要考虑自己的市场声誉,发行人也要关照自己的市场长期表现,所以要搞清楚发行价不能取得一致的原因是什么,要慎重对待中止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