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特别报道
  • B3:上市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特别报道
  • B6:专栏
  • B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B8:汽车周刊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2009 6 12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B2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2版:特别报道
    蹊跷交易和异常分红 烟台氨纶玩转“私利”
    中介机构职业操守
    底线不能丧失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介机构职业操守底线不能丧失
    2009年06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赵碧君 朱剑平
      ⊙本报记者 赵碧君 朱剑平

      

      从上海证券报记者采写的深度调查《烟台氨纶涉嫌伪造“出生证明”欺诈上市》中可以看出,虽然烟台氨纶胆大妄为地伪造“出生证明”,通过虚构定向募集事实使之合法化,从而达到欺诈上市目的,但“技术含量”并不高明。然而,就是靠着技术含量并不高明的谎言,烟台氨纶居然能够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层层把关中安然过关,令人诧异。

      当初,烟台氨纶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是否刊登在1993年3月22日的《烟台日报》上;股份公司创立到底是何时在工商局注册的;4000万股为何莫名其妙地变脸为4500万股;缘何只有烟台市体改委出具的文件而缺少山东省体改委的批复等等,其查验和复核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的事情,即便是烟台氨纶自己不能合法的提供,在当下资讯发达的年代,去一趟烟台市图书馆、工商局或者《烟台日报》社,就可以查明真相。然而,非常遗憾的是,相关中介机构却没有这样做。或许,相关中介机构压根就没有打算这样做。

      烟台氨纶欺诈上市的行径大白天下,相关中介机构显然无法用“疏忽”之类的托词来逃避市场力量的追问,人们有理由质疑,这里面是否存在拿原则交换利益的可能呢?

      中介机构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突破了职业操守和道德良知的双重底线,这无疑放纵了烟台氨纶欺诈行为的胆量,放大了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伤害,更亵渎了投资者的信任。

      究其实质,虽然中介机构在各司其职的时候,失察、失言、失职、失德的事件屡见不鲜,但有关部门对其课以重罚直至吊销其中介机构资格十分鲜见,甚至,连向市场主体道歉的声音都很难听见,这不能不说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缺憾。

      没有一点“怕”感的中介机构,自然会把责任和操守丢弃一边,也自然会把更多投资者的利益丢弃一边。

      如果说,上市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石,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中介机构则是遴选石料的“石匠”,这是制度性保障,也是非常重要的“关口”,如果“关口”都缺乏保障作用,甚至是同流合污;那么,对于资本市场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