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12日在公司第四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484人,代表股份701,278,739股,占公司总股本116,800万股的60.0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664,726,8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476人,代表股份36,551,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强先生主持。
三、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公司2008年6月19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中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将于2009年6月18日到期,为保证配股方案的连续性,将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0年6月18日。
赞成699,932,7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弃权20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反对票1,144,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通过了本项议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公司2008年6月19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有效期将于2009年6月18日到期,为保证配股方案的连续性,将配股授权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0年6月18日。
除本议案和《关于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外,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配股的其他事项不变。
赞成699,949,6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弃权332,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票996,1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通过了本项议案。
(三)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变更的议案
本公司2008年9月26日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子(参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本公司持股比例49%)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15.23亿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2008)进出银蓉(进信合)字第029号)项下的债务提供7.4627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银团组建工作未成功,现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与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达成协议,决定以联合贷款的方式向乐电天威提供上述15.23亿元人民币项目贷款,其中: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贷款额度为12.23亿元,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贷款额度为3亿元。
根据乐电天威《公司章程》的约定,乐电天威股东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为本次银行贷款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中:本公司担保7.4627亿元,包括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5.9927亿元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47亿元。
截至 2009年3月31日,乐电天威总资产为171,155.09万元,总负债为121,155.09万元,净资产为5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0.79%,公司在建设期,尚未产生利润。
截至2009年4月23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94,895.1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23%;其中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72,302.5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1%;为乐电天威提供担保58,114.00万元人民币和760.1688万美元(按信用证开出日(2008.07.25)汇率6.8255折算为5,188.53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7%;无逾期担保。
赞成699,968,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弃权431,7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反对票878,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通过了本项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叶正义律师和郑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