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在北京京城大厦413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9人,居伟民、邬小蕙、刘乐飞、吴幼光、冯祖新、李扬等6位董事未亲自出席会议,其中,居伟民董事、邬小蕙董事书面委托王东明董事长代行表决权,刘乐飞董事书面委托杨华良董事代行表决权,吴幼光董事书面委托笪新亚董事代行表决权,冯祖新独立董事、李扬独立董事书面委托李健独立董事代行表决权。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由王东明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
全体参加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以下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由13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8人,独立董事5人。
建议下列同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1、非独立董事(8名,按姓氏笔画排序):王东明、刘乐飞、张佑君、张极井、居伟民、杨华良、殷可、笪新亚;
2、独立董事(4名,暂缺1名,按姓氏笔画排序):冯祖新、张宏久、李扬、李健(女)。
独立董事候选人暂缺1名,相关人选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公司任职资格后,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根据该预案:
1、拟同意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要求增加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限制条款;三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修订涉及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四是,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拟分别由19人和9人缩编至13人和5人,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
公司《章程》拟修订条款详见附件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关于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规程>的预案》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公司新设证券营业部重新授权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1、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条件成熟时,在适当的城市设立不超过20家证券营业部;
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新设证券营业部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每家新设证券营业部运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09年6月29日上午在深圳市圣廷苑酒店二楼多功能厅召开。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2日
附件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均已接受提名,简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8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王东明先生,现年57岁,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王东明先生持有1,766,500股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刘乐飞先生,现年36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国家财政部综合司、北京中冶人和冶金总公司投资管理部,曾任国家冶金部中冶安顺达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公司董事、冶金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经营管理部主任、北京银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华富时指数委员会委员和路透年金指数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青联委员。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刘乐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张佑君先生,现年43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襄理、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张佑君先生持有1,155,440股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张极井先生,现年53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外投资部综合处副处长,中信澳大利亚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战略与计划部主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张极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居伟民先生,现年45岁,硕士研究生学历,美国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主任、总会计师,肖特吉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财务部主任,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嘉华银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居伟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杨华良先生,现年44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就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杨华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殷可先生,现年45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秘书,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执行董事,国泰君安合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专职董事,联合证券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裁,现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政总裁。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殷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8、笪新亚先生,现年53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标准股份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负责风险控制业务),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笪新亚先生持有1,096,121股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独立董事(4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冯祖新先生,现年54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党委副书记,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董事长、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工投集团美洲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祖新先生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08年12月31日,冯祖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张宏久先生,现年54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中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国际业务与WTO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理事、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特许仲裁员。
张宏久先生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08年12月31日,张宏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李扬先生,现年57岁,经济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干省、市政府顾问。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为第三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曾五次获得“孙冶方经济科学”著作奖和论文奖。
李扬先生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08年12月31日,李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李健女士,现年55岁,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学系主任。兼任教育部高职高专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国务院特殊津贴和首届百位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首批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银行和金融市场。
李健女士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08年12月31日,李健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冯祖新先生、张宏久先生、李扬先生、李健女士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2日于北京
附件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冯祖新、张宏久、李扬、李健,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冯祖新、张宏久、
李 扬、李 健
2009年6月12日
附件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 |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四条 |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 - | 与第十三条合并。 此后,原《章程》其他条款(含原引条款)顺序在此修订基础上向前顺延一位,表中不单独列示。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 如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未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股东资格,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直至取得相关股东资格;如股东一年内无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股东资格,应出让相应股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事人数不足13人)时; |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事人数不足9人)时; |
第七十条 第二款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一百 二十条 | 董事会由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公司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 一十九条 |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公司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
七十条 第二款 |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条件,同时适用于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 六十九条 第二款 |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条件,同时适用于监事会主席。 |
第一百 七十八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4/9。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 七十七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5。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 九十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 第一百 八十九条 | (四)如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五)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将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三条 第一款 |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4/9。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 第三条 第一款 |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2/5。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副监事会主席各一名。监事会主席和副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副监事会主席协助监事会主席开展工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会主席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副监事会主席均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当监事会主席、副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又未能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当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又未能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
说明:此对照表不包括顺延条款和原引条款的变更情况。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 编号:临2009-0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在北京京城大厦407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5人,其中,卿虹女士书面委托监事会主席冯征先生代行表决权,张耀先生未现场参会,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表决权。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冯征先生主持,有效表决数占监事总数的8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参加表决的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将由5人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3人,职工监事2人。
建议冯征、何德旭、郭昭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
此外,公司第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已选举杨振宇、雷勇为职工监事。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相关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简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6月12日
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简历
一、非职工监事候选人(3位,均已接受提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冯征先生,现年55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公司临时领导小组成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稽核部行政负责人。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冯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何德旭先生,现年46岁,经济学(金融专业)博士,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和南加州大学访问学者、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现任公司监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等多所高校教授。
何德旭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08年12月31日,何德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郭昭先生,现年52岁,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任南京国际集装箱装卸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南京臣功制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郭昭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08年12月31日,郭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职工监事(2位,按姓氏笔画排序)
1、杨振宇先生,现年38岁,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高级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公司总部办公楼筹备组总监。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杨振宇先生持有72,000股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雷勇先生,现年41岁,大学专科学历。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经纪业务管理部董事总经理。
截至2008年12月31日,雷勇先生持有322,190股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 编号:临2009-0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兹定于2009年6月29日(星期一)召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题
会议将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题:
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规程>的议案》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于2009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全文登载。
二、会议时间:2009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00
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二楼多功能厅
三、非股东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股东出席方式
1、股东资格
凡截止2009年6月22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登记办法
拟出席会议股东可以直接到公司进行股权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办理登记。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518040)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100004)
传真:0755-83076988、010-84588151
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登记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
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办理登记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及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还应传真或邮寄下列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
3、登记截止日:2009年6月25日(星期四)
五、其他
1、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2、咨询电话:0755-83076988、010-84868330
传真:0755-83076988、010-84588151
联系人:曲先生
3、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并在参会时携带授权书等原件,转交会务人员。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原稿。
特此公告。
附件: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3日
附件: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表决权限(请在选择栏目上划勾,单项选择,多选无效):
1、具有全权表决权 ;
2、仅具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提及议案的表决权 ;
3、具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表决权 。
(部分议案表决权必须另外单独说明,并附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