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乐民解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获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未在(2009)乐民保字第13号诉前财务保全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法院(2009)乐民解字第1号《通知书》告知本公司,法院依法解除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的,对本公司下列资产的查封、冻结:
1、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的冻结。
2、对本公司全部机器设备的查封。
相关诉前财产保全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41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6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5日,本公司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40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仁寿县久久塑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407号传票基本内容:
1、 法院签发时间:2009年6月9日
2、 所涉案号:(2009)仁寿民初字第1407号
3、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4、 被传人: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5、 被传事由:开庭审理
6、 应到时间:2009年
7、 应到处所:汪洋法庭
二、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407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仁寿县久久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经2009年6月3日对账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且目前该企业生产经营不良,对原告的利益影响巨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正)。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407号传票;
2、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40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