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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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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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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09年06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09-010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3日

      ●除息日:2009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440838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对象:截至2009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3元

      5、对于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其他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3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6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不计息。

      五、咨询联系办法

      1、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579-82320582;传真:0579-82324666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