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3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2009年5月21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2008年末246,76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分配14,806,050元,剩余138,840,620.80元滚存至下次分配。本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6元。
5、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对于A股的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红利按税后金额发放。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3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本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6月30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5-52262530、52278488
联系传真:025-5230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301证券部
邮政编码:21000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