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及送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分配比例:每10股送红股3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1.1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973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09年6月24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9年6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红、送股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3日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决议公告刊登在2008年5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送股方案
2008年公司实现税前利润3,552,949,76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60,863,12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63,936,629元,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75,429,658元。依据公司实际情况,2008年度拟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1,074,722,3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派发现金股利11.15元(含税),共计1,520,732,111元,占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64.02%。其中派发现金股利1,198,315,409元,占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45%,符合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每年对股东的现金股利分派不少于公司经审计的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的股利分配政策,未分配部分用于公司的发展。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后,实际发放0.9735元/股;一般机构投资者(除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发放红利1.115元/股。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2009年6月24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9年6月25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6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送股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本次送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股权登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A 股) | 638,041,340 | 191,412,402 | 829,453,742 | 59.37%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A 股) | 436,681,000 | 131,004,300 | 567,685,300 | 40.63% |
股份合计 | 1,074,722,340 | 322,416,702 | 1,397,139,042 | 100% |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 系 人: 谷昱、陆洋
咨询电话:0375-2749515
传 真:0375-2726426
八、备查文件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