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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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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沪分歧 最高法院将再审SST中纺股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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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沪分歧 最高法院将再审SST中纺股权案
    2009年06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阮晓琴
      ⊙本报记者 阮晓琴

      

      SST中纺股权转让纠纷三年还没有定论。今天,SST中纺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将再审此案。

      公告称,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SST中纺股权转让纠纷旷日持久。2006年6月28日,SST中纺原第二大股东太平洋机电与前第一大股东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南大高科)和原第三大股东广州赛清德签订协议,太平洋机电分别受让南大高科和广州赛清德所持SST中纺10355.6546万股(占总股本29%)和3213.8237万股(占总股本的9%)。

      不久,股权转让引起争议。针对这一股权转让争议问题,上海、江苏两地法院曾作出不同的判决。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南大高科将持有的SST中纺的法人股过户到太平洋机电名下。11月23日,南京中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SST中纺股权转让的协议。2007年12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应执行相关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太平洋机电。2008年1月3日,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南大高科转让所持SST中纺29%股权属于侵权行为,从而不能转让。

      2008年1月,依据上海法院裁定,南大高科和广州赛清德所持各3156万股和1964万股SST中纺被转至太平洋机电名下。目前,太平洋机电暂居第一大股东地位。但是,由于前三大股东股权纠纷,南大高科所持7200万股SST中纺,仍被冻结。

      针对上海、江苏两地法院不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介入。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曾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将提审此案,在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业内人士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裁定,针对的是江苏法院的判决,今天公告的裁定,针对的是上海法院的判决。相比之下,对江苏的判决,直接用“有误”字眼,但上海的判决,则未评判。

      2006年7月31日,SST中纺曾通过股权分置方案,由太平洋机电支付股改对价。但是,后来的股权转让纠纷,使股改一直未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