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9年4月30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本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时间:2009年6月12日;
通知开庭时间:2009年6月30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
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赤峰兴发集团;
被告: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40万元及截止2009年3月20日的利息11552万元,总计25592万元,并承担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财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交回其管理的抵押财产。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
1、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依据
2005年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赤元兴)赤银高抵字(2005)第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与原告约定以房地产做抵押,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至2007年1月19日期间与原告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为3亿5千万元的贷款做担保,同时担保原告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赤元兴)农银借字(2001)第000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2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01年9月28日及2005年4月至9月,共向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4笔,金额共计351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赤元兴)农银借字(2001)第0007号、(赤元兴)农银借字(2005)第0013-0025号。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本金21060万元,对所欠利息及剩余贷款本金14040万元未予归还。截至2009年3月20日,该公司仍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25592万元,原告依法对此部分贷款本息进行了催收。
2、各方承诺情况
2007年4月,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66号下发的《关于核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定向发行的批复》,进行了重大资产置换。2007年5月,公司更名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资产置换及重组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就上述事项对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出具了《承诺函》和《同意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于2006年10月8日对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换、转移的承诺函》,承诺情况如下:
“就你公司资产重组事宜我行出具承诺:同意重组方案,同意按照6:4的比例分别由资产置换后的上市公司(本金的60%转移至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接受置出资产的公司承接我行债务。我行在保留抵押权的前提下,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并解除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
(2)、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于2006年10月23日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支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函》,承诺情况如下:
“截至2006年6月30日,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累欠我行贷款本息354672047.83元。由于该公司“负债率高,资产严重亏空”,将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赤峰市草原兴发工作协调小组向我行发出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方案》(赤兴协发[2006]3号)。根据上述方案,经我行内部逐级审批,现同意如下:一、对该公司所欠我行贷款本金的40%即140400000元,全部利息3672047.83元(截止到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同意由接受置出资产的第三方承担,但对上述贷款本息我行依然对原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上述贷款本息落实第三方承担并办理有效抵押担保后,我行放弃就上述债权向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追索的权利。二、对我行贷款总额的剩余60%,即本金210600000元,同意“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承担”。三、对于分割以后的债务重新落实问题,拟同意置出全部抵押资产,抵押权不变,等重组方案确定后,我行内部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在我行未获批准并就债务落实与有关方面签订正式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前,我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债权和抵押权有效”。
3、本公司偿还情况
2007年12月4日,本公司根据《资产置换方案》和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关于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换、转移的承诺函》、《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支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函》,向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偿还了本公司应负担的全部债务21060万元。
4、本公司应诉情况
本公司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并单独或通过控股股东就相关债务承担及抵押物处置问题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积极沟通。目前,各方正在努力寻求协商解决纠纷的途径。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09年3月末,各类债权人起诉本公司(原草原兴发公司)案件共计107件,已执行67件,已付金额4004万元。本公司或有负债21848690.78元,情况如下:
1、正在执行中案件7件,涉案金额2177992.88元,尚欠573400.22元。
2、尚在审理中案件3件,涉案金额460000.00元。
3、已审结,尚未执行30件,涉案金额20815290.56元。
正在执行中案件 | ||
序号 | 原 告 | 尚欠金额(元) |
1 | 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200000.00 |
2 | 姜奎 | 30000.00 |
3 | 天津新概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155402.00 |
4 | 北京市福达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 | 41857.27 |
5 | 北京市福达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 | 23071.40 |
6 | 北京康地工贸有限公司 | 76177.90 |
7 | 北京康地工贸有限公司 | 45891.65 | |
小 计 | 573400.22 | ||
尚在审理中案件 | |||
序号 | 原 告 | 涉案金额(元) | |
1 | 景海波 | 30000.00 | |
2 | 青海首信 | 320000.00 | |
3 | 石殿友 | 110000.00 | |
小 计 | 460000.00 | ||
尚未执行案件 | |||
序号 | 原告 | 管辖法院 | 判决金额(元) |
1 | 长春大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90560.60 |
2 | 苗雨 | 广州市人民法院 | 8716.50 |
3 | 鲍亚梅等四人 | 敖汉旗人民法院 | 39000.00 |
4 | 吉林亚泰物业有限公司 | 二道区人民法院 | 1300000.00 |
5 | 天津真如果仪器工业有限公司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95118.65 |
6 | 辽宁营口隆仁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 辽宁盖州市中院 | 211274.15 |
7 | 财保平支公司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170782.80 |
8 | 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 | 松源市中院 | 12460000.00 |
9 | 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诸城市法院 | 73803.80 |
10 | 青海海晏县国家税务局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477728.06 |
11 |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 西宁市中院 | 5700000.00 |
12 | 冯宝贵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9000.00 |
13 | 刘玉润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2500.00 |
14 | 赵静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5400.00 |
15 | 乌兰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4275.00 |
16 | 鲍金龙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5400.00 |
17 | 包玉荣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1350.00 |
18 | 乌志英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1350.00 |
19 | 孙洋洋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45000.00 |
20 | 张志国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4500.00 |
21 | 乌去苏不得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1350.00 |
22 | 徐春丽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4050.00 |
23 | 萨日娜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2850.00 |
24 | 李海军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32670.00 |
25 | 郭丽宏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500.00 |
26 | 张春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5000.00 |
27 | 杨广勇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8026.00 |
28 | 范广志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11152.00 |
29 | 潘树全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7890.00 |
30 | 翟虎 |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36043.00 |
小 计 | 20815290.56 | ||
合 计 | 21848690.78 |
(二)、本公司处理情况
2006年10月30日,赤峰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向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负债剥离之承诺函》,承诺情况如下:
“就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债务转移事宜,已经取得了全部银行债权人及大部分非银行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国资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重组实施后,凡未向草原兴发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权人向上市公司主张权利的,则由国资公司核实后直接给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与相关费用,同时放弃对上市公司进行追索的权利。为促进上市公司重组的顺利推进,切实保障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人利益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承诺如下:本次重组实施后,凡未向草原兴发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在国资公司保证承诺的基础上,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承诺予以协调妥善解决,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不会因此而发生实际进行债务偿付行为,确保重组后上市公司经营稳定”。
根据上述承诺,本公司已将上述诉讼全部转交给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成立的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理,由该公司对上述诉讼进行了处理。在处理上述诉讼中,所有债务及费用均由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司未出庭应诉、未偿还任何债务及未负担任何费用。
(三)、其他
因上述诉讼已由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应诉、上述诉讼标的累计金额未构成重大诉讼,故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公告前,未对上述其他小额诉讼进行披露。
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数为277768690.78元。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民事诉讼状》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5、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关于同意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换、转移的承诺函》
6、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支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函》,
7、赤峰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负债剥离之承诺函》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