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2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8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24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30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5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6月2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16,61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共计派发股利33,224,000.00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所得税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机构投资者、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2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24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30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流通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12-63802858
联系传真:0512-63801518
联系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工业区
联系机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