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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的ST梅雁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吉富”)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的案件,昨日上午10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了ST梅雁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ST梅雁于2008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深圳吉富于2004年签订的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的股份转让给后者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将该部分股份退还ST梅雁。
其后,广东省高院进行了数次不公开审理,外界无从得知有关庭审的情况,而到了昨日,广东省高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庭上,只有双方律师和众多的媒体记者出席,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双方转让8.4%广发证券股份的协议,属真实意思表示,ST梅雁也已收齐股份转让款,有关后续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也已经确认,监管部门并无异议,而且也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协议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的合同;并且,法院查明,ST梅雁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曾予以公告,在其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也对股份转让予以确认。法院认为,ST梅雁主张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广东省高院判决称,ST梅雁主张其与深圳吉富的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返还所转让股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不予支持,驳回ST梅雁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得知审判结果后,ST梅雁的代理律师李雄有些激动地表示了对于判决的“极端不服”。他当庭表示将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雄表示,当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ST梅雁所收到的1000万元定金是由广发证券代付的,而当时深圳吉富并未成立。而且,李雄称,根据掌握的情况,要求法院查明目前这部分股权的所有者高金公司、水牛公司、信宏公司和宜华公司等4家公司,是否实际上是为深圳吉富代持,并要求调查这些公司近年来的分红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