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
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8日,本公司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仁寿民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2009)仁寿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获知: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受理仁寿政军煤炭加工厂诉人民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人民水泥的诉前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
原告:仁寿政军煤炭加工厂
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为被告供应煤炭,2009年6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3,719,713.39元,双方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2009年6月11日,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定于2009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自2009年
10月起至2010年2月,定于每月20日给付货款500,000元,其余货款定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如按上述协议给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资金占用费;如被告
未按上述协议给付,所欠货款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9年6月3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
本案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23,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5,000元,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余款8,000元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仁寿县人民法院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捺印,该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二、法院(2009)仁寿民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仁寿民保字第4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仁寿政军煤炭加工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综合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两栋、第二厂办公楼两栋财产的查封,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综合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两栋、第二厂办公楼两栋财产的查封。
相关诉前财产保全公告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58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6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收到杭州市
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在审理原告施正明与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三被告的资金1,122万元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1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具体如下:
一、法院冻结财产清单(2009年6月12日):
1、本公司所持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金额1,122万元;
2、本公司所持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金额1,122万元。
二、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09年6月12日):
1、乐都镇土地使用权(数量:壹);
2、绥山镇符汶村土地使用权(数量:贰);
3、乐都镇新农村8组土地使用权(数量:壹);
4、5100000520040号采矿许可证(数量:壹)。
相关的《关于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自查核实情况及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及《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的公告》请详见分别登载在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43号、044号及04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